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我省单一制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19〕48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省内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再降低10%的目标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降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目录销售电价平均降低每千瓦时4.17分钱。其中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降低4.2分、10千伏每千瓦时降低4.11分、20千伏每千瓦时降低4.07分、35千伏每千瓦时降低4.02分。相应降低贵州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输配电价。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和输配电价表详见附件。
二、按规定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从每千瓦时0.225分钱调整为0.1125分钱。
三、以上价格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因抄表周期时间不对应的用户7月1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四、转供电主体应同步将降价政策红利全部传导到转供电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五、各级发展改革委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要认真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不及时传导等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省内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文所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电费结算工作。
六、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附件:1.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贵州电网输配电价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