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2021-04-16 15: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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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施行。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电力企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大型能源企业,无论是新兴产业或者传统业务,无疑都将受到深刻的影响。民法典也对有关电力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了电力企业的义务:

一、进一步明确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该条在原《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的规定,即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力企业作为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赋予社会公众可通过行使强制缔约权利维护自身权益,是促进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的具体体现。

二、进一步明确供电人中止供电的事先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该条在原《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基础上,对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可中止供电的情形,增加第二款规定:“供电人依照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事先通知用电人”的规定,与《供电营业规则》第67条等规定一脉相承,现上升为法律进一步予以明确,但在实践中并未增加供电人的义务。同时,“事先通知”表述并未对通知时限、方式等提出明确要求,这也为电力企业在制定供用电等合同时予以具体界定、明确操作标准提供了一定空间。

三、进一步明确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典》将《合同法》中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未及时抢修”等情形“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表述修订为:“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修订为:“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与“赔偿责任”都属于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损害赔偿责任”侧重于侵权赔偿,而“赔偿责任”包含侵权赔偿和违约赔偿。此次删除“损害”二字,供电人与用电人均可自主选择基于侵权主张侵权之诉或基于合同主张违约之诉,以更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在应对或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案件时,涉及需用电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分析研究并选取更有利于电网企业的赔偿方式,并在提起诉讼或举证过程中注意收集相应证据材料作为支撑。(法律事务部)